近日,內蒙古能源局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加快新型儲能建設的通知》(內能源電力字(2025)120號),通知規定,對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補償,補償標準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明確后執行時間為 10 年。其中2025 年度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補償標準為 0.35元/千瓦時, 2025 年 6 月30日前不能開工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不執行 2025年度補償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加快新型儲能建設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關盟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局,內蒙古電力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有關發電企業:
為進一步推動我區新型儲能加快建設,切實有效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和增強電力保供能力,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是指直接接入公用電網,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服務電力系統運行,可以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的新型儲能電站。電源企業和用電企業配建、自建的儲能電站(儲能裝置)以及各類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相關的儲能電站(儲能裝置)等不屬于獨立儲能電站。
二、自治區能源局制定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并統一組織規劃內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申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組織上報本地區符合條件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自治區能源局明確的獨立儲能示范項目、各專項行動方案相關項目均視為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
三、獨立新型儲能電站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平常運行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可自主申報充放電曲線,充放電量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和要求結算。在發生危及電力系統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況時,所有調管范圍內的新型儲能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直接調用,直接調用期間按照獨立儲能充放電價格機制執行。
四、對納入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規劃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補償,補償標準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明確后執行時間為 10 年。
五、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的放電量執行實質性投產(以額定功率進行 3 個充放電循環、連續并網試運行時間不小于72 小時,下同)年度的補償標準,壓縮空氣儲能、液流電池儲能等建設周期較長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可執行實質性投產上個年度的補償標準。2025 年度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補償標準為 0.35元/千瓦時, 2025 年 6 月30日前不能開工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不執行 2025年度補償標準。
六、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的補償費用以月度為周期在發電機組(廠站)間根據裝機容量分攤,包括自治區范圍內接入蒙西、蒙東電網的各發電機組(廠站),暫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電源、光伏扶貧電站。電網企業按月測算補償資金規模和各發電機組(廠站)的分攤費用,向各發電廠發布。
七、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進一步加強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嚴格按照信息披露規則向市場成員及時、完整披露市場信息。鼓勵氣象機構、中介機構開展信息服務,鼓勵儲能設備生產企業、儲能項目建設企業和儲能電站運營企業共同參與自治區儲能產業發展。(來源:內蒙古能源局)




